法院信息

地区

法院

律师信息

律所

律师

当前条件:
清空所有条件

您当前的位置: 找法网 > 裁判文书 > 裁判文书列表

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50000

  • 郜**与王**、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经庭审核查,对原告郜**及被告张**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内容真实合法,与本案具有关联性,本院依法予以采信。

  • 原告朱**与被告张*、姜**、张**、吴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,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本案中,2015年6月30日,被告张*、姜**向原告朱**借款25万元,由被告张*、姜**作为借款人,被告张**、吴**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的《借款合同》及被告张*、姜**向原告出具的《收据》为证,故原告要求被告张*、姜**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本院予以支持。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,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%为限。原、被告约定借款期间利息为月利

  • 李**与尉氏**有限公司、刘**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鑫**公司向李**借款20万元,由刘**进行担保,有借据、中**行个人业务交易单、当事人陈述等相互印证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足以认定。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该借款及利息鑫**公司应予偿还。鑫**公司上诉称,李**并未将约定的20万元借款实际支付给鑫**公司,而是将其中的15万元以转账的方式转到了刘**指定的李*的账户上,另外的5万元则是由李**直接交给刘**的,而刘**明确承认这20万元最终都到了其手中并由其使用,其也并未将该笔款项交给鑫**公司,因此,一审判决认定鑫**公司为

  • 郭**与河南**有限公司、平顶山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郭**与创**司、宏**司分别于2015年3月1日、2015年4月5日、2015年4月16日、2015年2月24日、2015年2月22日、2015年4月24日签订7份借款合同,由郭**出借给创**司共计810000元整,宏**司作为连带担保人提供担保。以上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,内容合法,应认定为有效。其中的6份借款合同于2015年5月1日签订的有补充协议,应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。二被告作为以上合同的签订方,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,但创**司直至郭*

  • 李**与郑**、苏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我国法律规定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本案中,原告主张向被告郑**交付了约定借款。针对提出的主张,原告提交了《借款担保合同》、收条”、“还款承诺书”等证据佐证。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原告向被告郑**交付了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的事实,故对原告提出的向被告郑**交付了约定借款人民币3500000元的主张,本院予以采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

  • 王**与苏世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与本案具有关联性,本院予以采信。

  • 原告刘**与被告梁*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、支付利息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,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本案中,原告及钱*已按约定向被告梁**支付借款共29万元,有被告梁**出具的借据及原告的转账凭条证实,因此,原告、钱*与被告梁**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,后钱*将其对被告梁**的8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,因已通知了二被告,故转让有效,被告梁**负有向原告返还全部借款的义务,但被告梁**

  • 原告陆**与被告梁*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、支付利息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,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本案中,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梁**支付借款共24万元,有被告梁**出具的借据及原告的转账凭条证实,因此,原告与被告梁**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,被告梁**负有向原告返还全部借款的义务,但被告梁**却在借款到期后,仅支付了部分利息,未返还借款,构成违约。被告谢*虽未在最初的借款合同上签名

  • 范县黄河原生态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与吕**、孙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: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,且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发放凭证予以证实,依法应予偿还。原告实际向被告吕**支付借款16000元,故被告吕**应按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借款本息。原告与被告吕**均认可借款借出后按月息1分8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4月份,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为,且不违背法律规定,本院不予干预。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7.1u0026permil;,故原告诉请的利息应自2015年4月26日按双方约定的利息17.1u0026pe

  • 王*与孙**、赵**、柳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被告孙**从原告处借款,应按约定偿还。关于借款本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条的规定,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本案原告实际向被告孙**支付借款82000元,故被告孙**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000元。关于借款利息,被告孙**于2015年1月4日收到借款,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6分,现原告要求按照月息2%计息符合法律规定,利息本院确定为16400元(82000元×2%×10个

文书类型